近日,淳化法院在审理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时,同时化解了其他法院在审的另两起案件,有效维护了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了“一拖三”的良好法律效果。相关当事人特地送来锦旗,对法官认真负责的工作表达了感谢;也得到了其他相关当事人、相关法院审理人员的赞许。
被告江苏某建筑公司将其在淳化的建工项目分包给原告陕西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双方约定将工程款的百分之五作为质量保修金于竣工验收两年后支付,两年后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给付该笔保修金。原告陕西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遂将被告江苏某建筑公司诉至淳化法院,要求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质量保修金103000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了解到原、被告在秦都区另有建设工程分包关系,因该工程未结清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宋某将江苏某建筑公司、陕西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起诉至秦都法院,秦都法院判决江苏某建筑公司、陕西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共同向宋某支付工资28175元。江苏某建筑公司认为其已将工程款结清,其不应承担付款责任,故向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院已立案受理。
了解到上述情况后,承办法官向双方询问了原由。江苏某建筑公司表示,其在两个工程项目上均未拖欠陕西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该质量保修金双方也进行了多次协商,只要陕西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将秦都项目的农民工工资结清,同意向其支付质量保修金。陕西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表示,其现在无力支付宋某工资,待其收到被告淳化项目的质量保修金后会向宋某付清工资。
考虑到本案存在的关联案件,且涉及农民工工资问题。承办法官为了促成三方的纠纷化解,拟定了调解方案后多次联系原、被告进行和解,同时委托中院承办法官向农民工转达了调解方案,欲促成三方达成调解。开庭当天,原、被告双方仍旧各执一词、情绪对立,承办法官未放弃调解,从法理、情理等角度分析了本案及关联案件给各方造成的影响,耐心劝导各方解开心结。同时在征得农民工宋某的同意后,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江苏某建筑公司将工程保修金分两笔转至两个账户,其中28175元付至宋某账户,剩余74825元付至原告公司账户。
至此,本案终于画上了圆满的句号,农民工宋某也收到了自己被拖欠的工资,相关当事人也撤回了在其他相关法院的起诉,真正实现了一案解三案结的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