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淳化法院在审理一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中,原告与被告互谅互让,双方主动达成和解协议。
原告洪某于2010年1月起在被告开办的某煤矿开始工作,从2013年6月起连续五年从事掘进采煤工作,直至2018年6月才离开该煤矿,工作期间从未安排身体健康体检。2020年6月20日,《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确认原告病情为煤工尘肺贰期。现原告请求依法确认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
审理期间,双方不再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并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告一次性给予原告洪某帮助金人民币100000元。
案件审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洪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