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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立案指南
  发布时间:2009-11-30 15:32:25 打印 字号: | |
  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立案指南

   

  一、负责再审立案的范围

  (一)对本院终审裁判不服,提出申诉的案件;

  (二)对中级人民法院复查驳回或者再审判决不服,提出申诉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复查的案件;

  (四)本院院长认为应当受理的其他申诉案件。

  二、申诉、申请再审的主体

  (一)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二)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三)行政案件的当事人。

  申诉人可以依法委托代理人进行申诉。

  三、申诉、申请再审的期限

  (一)刑事案件的申诉期限为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逾期申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2、原审被告人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3、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

  (二)民事、行政案件的申诉期限为两年。

  四、申诉或申请再审不予受理的情形

  (一)申诉、申请再审超过法律规定期限的;

  (二)仅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的民事部分提出申诉的,但有证据证明民事部分明显失当且原审被告人有赔偿能力的除外;

  (三)申诉或申请再审的主体不具备资格的;

  (四)最高法院终审或本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过的案件;

  (五)法院依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

  (六)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和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

  (七)法院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但当事人就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除外。

  五、申诉、申请再审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申诉人或申请再审人身份证明材料;

  (二)再审申请书或申诉状,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请再审或申诉的请求及其事实与理由;

  (三)原一审、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经过人民法院复查或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判决书或裁定书;

  (四)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裁判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

  (五)需要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提出申请,并提供原一审、二审、再审期间人民法院拒不依职权调查的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由于客观原因不能获取该证据的有关材料,同时应当附有证据线索。

  六、申诉或申请再审听证

  1、决定是否调卷复查或复查过程中决定是否立案再审,可以举行申诉听证和复查听证。

  2、听证可以由当事人申请,也可以由法院依职权决定。

  3、经依法传唤,申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听证活动的,按自动撤回申诉处理。申诉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复议。

  4、经依法传唤,被申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听证活动的,记录在卷,承担由于缺席可能引起的不利的诉讼结果。

  5、申诉人或被申诉人及其代理人在听证中书面或口头承认或认可的于已不利的事实和证据,应当视为经过人民法院查证属实,予以确认,并作为定案的根据。但申诉人或被申诉人及其代理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七、申诉或申请再审的立案与审限

  决定立案复查的案件,在收到调取的全部案卷后立案。

  复查案件审理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原因或案情复杂、疑难需要延长的,由庭长或报分管院长批准。

  八、刑事申诉具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再审:

  (一)有审判时未收集到的或者未被采信的证据,可能推翻原定罪量刑的;

  (二)主要证据不充分或者不具有证明力的;

  (三)原裁判的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

  (四)据以定罪量刑的主要证据自相矛盾的;

  (五)引用法律条文错误或者违反刑法第十二条的规定适用失效法律的;

  (六)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

  (七)量刑明显不当的;

  (八)审判程序不合法,影响案件公正裁判的;

  (九)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索贿、徇私舞弊并导致枉法裁判的。

  九、民事申请再审具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再审:

  (一)有再审申请人以前不知道或举证不能的证据,可能推翻原裁判的;

  (二)主要证据不充分或者不具有证明力的;

  (三)原裁判的主要事实证据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

  (四)就同一法律事实或同一法律关系,存在两个相互矛盾的生效法律文书,再审申请人对后一生效法律文书提出再审申请的;

  (五)引用法律条文错误或者适用失效、尚未生效法律的;

  (六)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

  (七)调解协议明显违反自愿原则,内容违反法律或者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

  (八)审判程序不合法,影响案件公正裁判的;

  (九)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并导致枉法裁判的。

  十、行政申诉具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再审:

  (一) 依法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

  (二) 有新的证据可能改变原裁判的;

  (三) 主要证据不充分或不具有证明力的;

  (四) 原裁判的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

  (五) 引用法律条文错误或者适用失效、尚未生效法律的;

  (六) 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

  (七) 行政赔偿调解协议违反自愿原则,内容违反法律或者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

  (八) 审判程序不合法,影响案件公正裁判的;

  (九) 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并导致枉法裁判的。
责任编辑:淳化县法院